男女双方自主自愿结婚的,必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是违法有害的。然后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民事制裁。考虑到民间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是故意违法者甚多,最高人民在就此类婚姻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认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对于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按非法同居对待,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夫妻婚内家庭财产分割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有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两种情形是: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在收养子女时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夫妻双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收养子女;
3.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果夫妻单方收养。那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收养无效。
如果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而且为了办理收养登记,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收养登记的,那么收养关系也是无效的。
当然,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的话,法院并不一定立马判决收养无效。只要收养行为经过了登记,法院一般会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只要夫妻另一方最终同意收养子女,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判决收养无效。
以上是我国收养法允许夫妻单方收养关系有效么?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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