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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租赁纠纷时应该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景** 江苏-徐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2.09.21 07:18:47 384人阅读

处理租赁纠纷时应该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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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房地产租赁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既享有各自的权利又应承担各自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靠的是对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方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他方就无法实现应享有的权利。只有严格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才不受侵犯。因此在处理纠纷寸,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认真查明,分清责任,予以制裁,依法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处理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凡符合法律的行为、要求、主张要予以支持保护,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张、要求,要予以驳回、制裁。
对于强占、毁坏公私有房屋,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房屋租赁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的少数人要绳之以法。
三、实行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原则
房地产租赁纠纷的大小不同,复杂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而且这类纠纷属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此类纠纷应通过多种途径。对于情况较清楚、是非较明显、矛盾不复杂的纠纷,可通过所在街道、居委会或基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对争议较大的纠纷可由行政仲裁机关裁决;对严重影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又较复杂或不服裁决的案件,则可诉请人民法院审理。仲裁机关、人民在审理租赁纠纷案件时也应先调解,做说服教育工作,使有关当事人信守合同,履行约定,互谅互让,凋解无效时再依法裁定或判决。
四、有利于稳定房地产租赁秩序的原则
由于房地产租赁活动越来越频繁,房地产租赁市场越来越广阔,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的安定,对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房地产租赁纠纷的处理中应注意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双方利益,维护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的续租权和优先购买权。对一些由于多方面原因双方当事人没签订书面合同或没办理有关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借此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引起纠纷的,只要查清其租赁关系确系既成事实,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就应在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令其补办有关手续之后,确认其租赁关系有效。这样,可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租赁秩序,以免发生更多的纠纷。

2022-09-21 07:19:47 回复

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把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当事人很容易接受。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果人民调解员也能够结合国家政策、公序良俗讲解,当事人也会接受或认可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妥善了结纠纷。总的看,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根据事实,从案情的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判断的依据;同时,应当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调解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 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当事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或者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不应列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居间主持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弄清事实、摆明道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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