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的公告时间为六个月。 涉外案件邮寄送达的时间为若六个月未收到国外的回执即视为送达。 涉外案件的答辩、上诉和采取诉前保全后提出起诉的时间均为三十日。
对于涉外案件怎样公告送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公告。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七)公告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海牙送达公约并不排除缔约国采用其他有效途径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与公约相冲突,人民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送达。只有公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才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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