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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有争议可以动工吗

李* 安徽-芜湖 土地征收咨询 2022.09.16 02:03:53 458人阅读

征地有争议可以动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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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然后支付补偿金,最后才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022-09-16 02:05:5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就现阶段农民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 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请求。近年来,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由于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2020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 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查、司法审查程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就现阶段农民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 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请求。近年来,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由于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2020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 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查、司法审查程序。

个税起征点,是征税对象(个人)所得收入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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