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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2017-09-30 08:4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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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法院申请对方不予执行的案件。应当在判决或裁决生效起两年之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后,才能提出。在此之前,是不可能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
2017-09-30 08: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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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020-12-08 17:2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