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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呢

李** 安徽-合肥 股权咨询 2022.09.14 19:22:51 401人阅读

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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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2、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分割方法进行处理。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还是选择协议分割比较有保障。
3、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2022-09-14 19:23:51 回复

对于离婚时证券分割,如果公司流通上市,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股票,离婚时法院可以按市价,或出售,或作价,由夫妻双方分割
如果此股票属于内部股票,没有上市流通,例如公司的股票只能是内部员工持股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另一方非员工享有股权,一般是要求按时市价补偿给另一方比较合理。
总之,无论股票是作为流通股,还是非流动股,法律总会有办法处理该财产,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都可以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spang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确定夫妻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应当确定用于购买该股票的资金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其次应当确定股票投资婚后是否取得收益。
由于股票的流动性较强,交易频繁,难以从某一支股票的购买时间来确定该股票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难以从某一次的股票交易中来确定股票投资是否取得收益。因此,离婚诉讼中,一方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其投入的资金为准,在婚前投入的资金购买的股票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股票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购买了股票,婚后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资金购买股票,且股票已经多次交易的产生混同无法区分其是以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可以按照投入资金的比例确定股票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spang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即使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婚后取得的收益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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