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为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在确定评估机构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获得所选投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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