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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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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