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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吗
如果满足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共同诉讼案件中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才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简易程序能不能适用诉讼中止不能适用。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而该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是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止诉讼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规定的。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诉讼中停止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两者也存在着重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确定。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简易程序能不能适用诉讼中止不能适用。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而该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是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止诉讼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规定的。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诉讼中停止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两者也存在着重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确定。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专业解答针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独罚款等刑罚的公诉案件,在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充足的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予以适用;其次,对于根据刑法明确规定只须告知才可进行处理的案件,亦属于此类范畴;再者,即由被害人提起诉讼,并有证据证实为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形。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那些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只要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足,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公诉案件中,也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3)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专业解答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特定情形:当被告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决定的,且涉及款项金额不超过二千元;此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也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这些条件简化了诉讼流程,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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