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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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遗产。但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虽说是任意的,但行使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 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 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 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 支付的供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 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 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你与李女士间所签的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 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 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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