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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具体应该如何去做,到什么部门申请鉴定,是出院以后拿到病历再申请呢,还是现在申请?

患*** 江苏-徐州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08.12.19 16:45:09 1247人阅读

各位律师
现在病人第二次手术刚刚结束,仍然在医院中,我们具体应该如何去做?到什么部门申请鉴定?是出院以后拿到病历再申请呢,还是现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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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2368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委托医学会鉴定.二是你反映的卫生局,卫生局委托医学会鉴定,三直接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出医疗事故外,还可以以医疗合同违约,医疗侵权等思路处理本案.如果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和我们联系:13512564445

2008-12-20 14:06:29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7条

等到出院以后,复印相关的病历,请专业律师介入。患方不要轻易自己提出鉴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患方可以以逸代劳的。必要时诉讼到法院,由医院去申请鉴定,这样省钱省事。

2008-12-20 08:54:40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2401条

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008-12-19 17:52:23 回复

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伤人身份证;
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初诊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r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资料之后会给你一张你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还会给你一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再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rr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对照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应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进行赔偿。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的赔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未到达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一般没赔偿,但医疗费用及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rr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资料:r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伤者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别人办理的话),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开具一张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所需资料后会给你一张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然后会给你一个鉴定时间表(里面有鉴定时间、地点、单位等信息),鉴定须知单,还有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按照给定时间,去鉴定就可以了。对市级以下鉴定机构出的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到上一鉴定机构再鉴定。省级鉴定中心为最终鉴定结论,如果对省级的鉴定结论不服,也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了。

工伤认定程序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一下:病历在治疗的医院是有存档的,直接到治疗的医院档案部门进行复制,然后盖章就可以了。

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工伤死亡,按
第一款即因工死亡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结算: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死亡医学证明;
三、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
四、办理人身份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五、办理审理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
2、、社区(村)、镇(街)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和工亡职工不在同一户口簿时,提供与工亡职工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由社保所出具未享受养老金证明;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
六、划拨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银行的银行卡;
七、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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