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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9月1日

ask****069 河北-石家庄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9.25 22:04:33 1013人阅读

14年9月1日,有人抵押自家房产并在当在的房屋管理所作了他项权登记,向我借了一百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是2014.9.2-----2015.9.1,期间一直催促他还款,但他一直未还。请问各位律师,截止到今天,这个房屋他项权证还有效吗?能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此套房屋吗?急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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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介绍,需要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7-09-27 21: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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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并不尽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没有履行期限其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法》中做出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对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2019-01-17 22:0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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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屋抵押是有效的。可以通过诉讼

2017-09-26 16: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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