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 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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