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根据工程需要,租赁乙方施工机械(附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机械设备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机械设备明细:(见附表)
二、租赁使用地点(项目):
三、租用期限:乙方接到甲方电话通知时,且机械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现场之日起计租,租期至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退场时止,乙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通知规定时限退场的,将不再计算租赁费。
四、机械设备租赁形式及结算方式:
1、乙方以月租形式将机械设备租给甲方,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 __元/月,某些机械设备租赁时间不满整月时,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日租金=月租金/30天;
2、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运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3、租金的结算方式:甲方原则上每月对乙方进行租赁费结算一次,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到位时,乙方充分理解甲方资金的困难,同意相对延迟支付;如若甲方还需增加机械设备,费用结算随本合同规定支付;
您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处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5月1日以后,自建的建筑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建造完工后,如果是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以下八种行为: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
(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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