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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查封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刘** 江西-赣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2.08.24 14:41:46 458人阅读

第一查封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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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022-08-24 14:43:46 回复

受偿顺序通常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执行法官的安排,当然如果您的执行申请在前,之后申请执行的人受偿顺序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在个案的执行中,凡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税费、欠付诉讼费、欠付执行费,以及欠因诉讼、执行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破产费、拍卖费等,应当在执行财产中,先于优先权扣留。但其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优先权。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偿付优先权人。
  七是债权。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按前述的分割、清偿财产的顺序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
一,在执行清偿一般债权人时,如果正在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同一执行标的,可待在审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也可留存在审案件标的数额的全部,先清偿其他债权的。第
二,在个案执行中涉及多顺序清偿的,应当在前一顺序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再清偿后一顺序的债权,后一顺序的债权不得进入前一顺序中参与分配、受偿;前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或全部清偿后没有余额的,后一顺序的债权自然地全额得不到清偿。第
三,按顺序清偿完结后,如果执行的财产尚有余额,应当立即全额返还给被执行人。

根据《解答》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在实践中,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均有可能碰到与正式查封(即首封)债权相冲突的情况,但目前存在冲突的主要是抵押权,并且抵押权人几乎都是以银行为主。
(二)确定财产处分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一是方便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财产所在地负责处分,避免由查封财产所在地以外的执行处分查封财产而产生的执行不便。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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