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未遂属于刑事案件不可以撤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2。强迫交易罪。所谓情节严重,因此:1,是指以暴力、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6、促成不公平交易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多次强迫交易的3、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4,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
发生的阶段不同,不起诉发生于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作出。撤销案件发生于侦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监所部门作出。法律效果不同,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而不起诉又分为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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