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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要怎样办

谢** 四川-南充 刑事自诉咨询 2022.08.17 19:35:22 338人阅读

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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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2022-08-17 19:37:2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拒交公告费,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
20)17号),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在当事人需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之列。因此,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人民不能按照“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理后,如确定该公告费确实应由当事人承担,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但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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