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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卖合同的房子可以公证吗

董* 山西-晋中 房屋买卖咨询 2022.08.13 03:46:02 359人阅读

只有买卖合同的房子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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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卖合同的房子可以公证。
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
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2-08-13 03:47:02 回复

对于只卖车不卖手续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规,除了那些通过拍卖得到的车牌和公司企业的专用车牌,可以在更换了新车之后仍然保留原来的车牌号码,其它的所有车牌皆属于公共资源,一旦车主更换了新车或者原来的车子报废以后,车辆管理中心将会收回车主的车牌号码,并将其提供给公共大众挑选。不过,这条规定后来已经被打破了。在公安部门发布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里面,关于“是否可以卖车不卖牌照”在相关的文件中已经得到了十分准确的回复。  相关的文件十分明确地指出,车主的机动车转让或者报废以后,车主如果在旧车报废或者转让后的半年时间内更换新车,就不需要重新挑选另外的车牌号码,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旧车上的车牌号码。不过,如果车主在半年以内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继续使用原来的车牌号码,车辆管理中心就会将该车牌号收回来并且提供给人民群众挑选使用。  此外,车主使用旧车牌的时间必须长达3年,这样才有资格申请将旧的车牌号码挂在新车上继续使用。另外还有文件规定,如果车子之前涉及的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法的行为必须已经全部完全处理完毕,否则车主不得继续使用原来的车牌号码。  现在,全国的很多地方已经按照公安部门的这条文件实行终身车牌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们卖车不卖牌照。交警部门特别提醒大众,车辆管理所给机动车拥有者重新购买的激动车审核安排原来的机动车牌号的时候,必须等到将报废车辆的注销信息上传到全国的车辆信息查询库以后才能够办理。在相关的文件里面讲到,机动车报废的时候车主可以申请恢复原来的车牌号码,那么,当一辆机动车使用时间长达3年以后再出售,车主是不是依旧可以保留原来的车牌号码呢这对这个问题,交警部门给出的回复是,机动车的车主可以先把原来的车牌号码使用到新购买的车辆上面,然后再出售原来的车辆,“如果把车牌号挂在旧车上出售,就意味着车牌号也会被卖掉,如果车牌比较好,有些客户会冲着车牌而购买这辆车子。”现在许多城市进行限牌,牌照资源明显是个稀缺资源,因此也得到了大家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在限牌城市卖车不卖牌照可能有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比如说个人名下多辆车的情况。

解答如下,   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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