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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黄* 黑龙江-大庆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8.11 07:01:10 456人阅读

重大飞行事故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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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1)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2022-08-11 07:03:10 回复

1、犯罪主体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重大飞行事故罪则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对严重后果的要求不同
(1)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成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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