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农村居民住宅,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既然是危房改造,又何来的老房没拆如果是新建住宅后,还想保留老宅子吧,这种情形,首先新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证,老宅子必须拆除。 参照:浙江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46号)(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
2、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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