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25提出辞职提出9月9辞职 8月28交辞职信被公司丢掉 9月5日邮政特快辞职信(在公司近2年,2015年12月至今,因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经济补偿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于2017年8月25日提前告知要离职,请安排交接工作.2017年9月9日正式离职!) 现在我9月9已经强行离开公司 公司都发工资了就我没发 还有2个月8天的工资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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