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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支持利息吗

江* 黑龙江-绥化 合伙联营咨询 2022.08.09 02:02:17 453人阅读

合伙合同纠纷支持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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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支持利息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在此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2-08-09 02:03: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能不能主张利息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利息的,可以主张,没有约定的不能主张,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对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不支持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价货物损坏、丢失,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按货物投保价值平均值80%赔偿的约定,该格式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肌耽冠甘攉仿圭湿氦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从合同的签订过程看,没有证据证明承运人曾向托运人提请注意该条款的约定内容,从涉案条款的内容上看,在缺乏适当事由的情况下,约定货物损害、丢失仅按照投保价值平均值80%赔偿,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审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并无不可,本院予以维持。

您好,针对您的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问题解答如下, 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案情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1月2日,张某诉至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
分歧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评析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
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讨论欠款应否计算利息还有两个前提:一是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二是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欠条诉讼时效的确定与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为债务人延迟付款了,债权人自然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若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作出延展约定,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欠条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
作者:仲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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