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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如何解决纠纷?

曾** 湖北-宜昌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9.15 17:01:17 189人阅读

我现在到房产开发公司买商品房,现在准备签订认购书,我要了解下怎样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如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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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纠纷解决办法有二:
1·解决认购书纠纷比较方便的办法就是先协商处理,发现问题的时候,找开发商协商处理。或是按照合同的违约处理意见进行解决。
2·在协商以及违约处理意见无法解决事情的时候,就要向法院申请仲裁,但是这样的事情事情仲裁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事情仲裁,才有申请仲裁的必要。

2017-09-15 17: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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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房屋认购书纠纷,就要对房屋认购书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签订过认购书的人,可以在各种信心搜索工具里面先了解认购书的模式与内容。开发商制定的认购书都是对自己利益维护的方向多一些,对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的要少一些,有的甚至是霸王条款,参照认购书的内容,找到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到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可以避免这样不公平的条款。
2·房屋认购书内必须要有关于购房合同无法签订的退出条款的约定,因为楼盘建设的初期很多事情都没有定下来,很可能在完成建设的时候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例如建设完成后没有申请下来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是不具备买卖资格的,所以无法签订购房那个合同,这时就涉及到认购书解约的事宜,没有处理意见,利益很难得到恢复。
3·在缴纳认购书定金的时候,售楼人员会告诉消费者这部分费用会在签订购房合同以后,直接转入购房资金。售楼人员的话是在间接的告诉顾客,认购书定金是为达成购房交易而缴纳的,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放弃交易,这部分资金就会做为没有达成房产交易的赔偿自动转入开发商的账户。实际定金只是双方履行的担保。
4·购房的人员要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抵制不公平协议的签订,避免让开发商牵着鼻子走。俗话说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没有必要非在一棵树上犯难。没有办法抵制的时候就放弃。在签订认购书以后,发现开发商有违约的事实要抓住机会,解除认购书。
以上就是怎样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的技巧。

2017-09-15 17:03:1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一、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二、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许多发展商认为收取买家一定的定金是合理的。有发展商表示,作为卖家,最怕消费者说好保留,但最后又不要的情形出现,如果发展商不收取定金,消费者无法受到任何约束,那么发展商的销售行为就得不到保障。
另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很多购房者认为不签合同定金就没有了,但是如果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尤其是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回的。
三、《认购书》需要统一文本
对于如何避免“定金纠纷”,有业内人士指出,眼下的“定金纠纷”,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建设部门已公布了房产交易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在交纳定金时所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发展商都是自行拟定,五花八门,也为纠纷种下了祸根。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认购书》文本,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一,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必须确定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 第二,房屋预测面积的误差和实测面积的误差最好不超过正负3%,如超过这个误差,则考虑购房者的承受能力; 第三,交房的条件最起码是办出《交付使用许可证》,而不应该仅办出“竣工验收合格单”; 第四,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第五,关于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要明确约定,最好不要使用“在最快时间内”、“及时”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并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违约方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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