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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王* 海南-省直辖 合同订立咨询 2017.09.15 15:03:09 274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应聘了房产中介,有许多方面不太懂,我国法律规定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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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
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
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2017-09-15 15:0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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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 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 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 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 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 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 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 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 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 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 资料。”从以上规定归纳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如实报告义务、书面告知义务、合理审查义务。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要尽到以上三大基本义 务,不能隐瞒居间过程中所知悉的房屋状况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关于订立 合同的相关事宜,合理审查买卖双方主体资格、产权信息等,否则,因中 介公司的过错损害买卖双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的相关解答。

2017-09-15 15:0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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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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