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上所述,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但是,一方面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主流的传统文化价值的取向存在差异,因此,采夫妻财产约定制形态仍然属于稀有状态,这就给夫妻之间以及夫妻对外债务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于婚内债务,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未才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债务不应该支持。该观点认为,夫妻双方未采财产约定制,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的债权与债务形成重合,婚内债务归于消灭。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债务应属于夫妻双方对某一笔财产作出的特殊的约定,
应为合法有效。当前,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一向注重对夫妻作为一个婚姻关系整体与外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忽视对于夫或妻作为民事主体相互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这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对此,关于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的一些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实践中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如果夫或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然系书面形式的,在尊重当事人自治的立法本意面前,将婚内债务认定为对某一笔财产作出的特殊的约定更加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并未对他人的利息产生任何影响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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