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书面劳动仲裁撤销申请即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活动中牵涉的仲裁领域分别,可否能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也不相同,从三个方面看该问题。 一、关于“一裁终局”的仲裁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即除上述 (一)、(二)款情形外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均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就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撤销其仲裁裁决。 二、实行“一裁二审”的情形 《仲裁法》第64条限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当事人或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仲裁裁决即为失去法律效力。 三、有争议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对土地承包纷争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诉讼,进入了诉讼流程后,仲裁裁决应暂时失去法律效力,但案件的处置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结果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法院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否定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原告撤诉情形,原告撤诉后,纷争案又回到仲裁裁决状态,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支持仲裁裁决,在审理经过中当事人的诉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