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有没有对方身份信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遭受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索赔?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家庭暴力怎么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讼。
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
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1、夫妻双方用协议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约定财产的协议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的,也可确认其效力。以约定财产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其无效。
2、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过十五年,动产除金银首饰、古董、集邮邮票外,经过十年的,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分居两地财产各自掌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判归各自所有;一方财物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可折价分割。
5、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双方以各自的收入购买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归各自所有。
6、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对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财产继承、受赠方可予以适当地照顾。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夫妻双方协议的价格作价;协议不成的,按处理时的市场价并扣除折旧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红木家具等贵重物品应由有关部门估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遭莫名索债怎么办
如果是共同债务就需要一起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就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案例】
马晓燕靠经营农机配件店有着可观收入,但丈夫邱力却染上毒瘾,虽多次被警方强制戒毒但毫无效果。2010年6月,马晓燕向离婚。同年10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邱力涉嫌运输毒品被警方抓获。接着便有一位“债主”拿着邱力签名并盖有配件店发票专用章的欠条,称在他们还没有离婚时,邱力从他那借了25万元,现在找不到邱力,得由她偿还这笔钱。
马晓燕认为,欠条上借款时间正是她离婚期间,她对这笔钱毫不知情。这位“债主”是邱力几个月前才认识的,这么短时间就会借钱25万元很不可信。马晓燕在整理邱力的房间时,还发现了和欠条同样的纸张,而且在电脑里发现那位“债主”潜入邱力房间的录像。因此,她认为欠条很可能是邱力和“债主”伪造的,目的就是趁他们离婚来诈钱。
“债主”李英武则辩称,邱力向他借钱时,他以为是邱力和马晓燕经营配件店需要资金周转,因有配件店盖章作为担保,觉得有能力还款才出借的。为此,李英武将马晓燕告上。
一审后判决马晓燕和邱力应该偿还25万元欠款,两人承担连带责任。马晓燕不服,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英武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看似乎是该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应当是李英武主张25万元借款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种种事实来看,仅凭这张欠条根本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即使欠款是事实,马晓燕也未必一定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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