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第78条
要关注发展的人数、层级,是不是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人员,之前有没有因为传销活动被行政、刑事处罚,有没有造成传销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我本人具有5年检察官经验,熟知公检法机关办案策略,处理多起类似案件,建议点击头像电话咨询,或者添加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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