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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一房两卖后,我买方起诉卖方,卖方称没钱赔,如果法院判决赔偿可能会拍卖房子,但他的房子又是供的,是不是拍卖后要先还银行后才能赔偿我?如果还了银行后不够赔偿我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什么意思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授权,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只能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如果房屋本身是合法的,你们家购买了房屋后,就已成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从你家与房屋的前主人之间来看,这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收益)应该归你家享有;但是,买卖双方当时毕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知道土地使用权过户了没有),房屋的物权能可还登记在原主人那里(假如这套房屋当时登记过的话),那么对于你家与原主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房管局、国土局、拆迁办)来说,他们只按档案正式登记的内容认定房屋归属,因此他们在拆迁房屋时可能还是只认原房主。当然,有的拆迁办只图赶快拆完了事,或许根本不顾法律问题,只要调查确定房屋已卖给你家了,就直接给你家补偿(如果补偿的是房屋,往往新房登记时还会有麻烦,现金补偿则无妨)。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现在公证处是不会给你家公证的,不知你家99年买房时公证过没有。假如你家的房屋是合法的,但之前交易后又没有过户,那么我会要求房屋的原主人出面签署一份文件承认房屋已卖给你家并且拆迁收益归你家所有,同时签署一份授权书,授权你家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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