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本罪的客体。后者针对的是犯罪的人,即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后者包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行为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方式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则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选择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犯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结合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和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最好委托律师介入,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需要看金额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够罪之后的其他量刑情节
这就是窝藏转移赃物判几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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