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孕子女属于非婚生子,严格参照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综上可知,代孕子女关系不能通过代孕协议约定的方式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决定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严格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标准予以确定。至于 代孕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该协议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因此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郑州律师。
尽管借腹生子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对已经通过代孕生产的婴儿,其抚养权产生纠纷的,仍应得到处理。对于正常受孕并生产的婴儿来说,母子关系很明确,即分娩婴儿者为婴儿母亲。而对借腹生子的婴儿来说,谁才是婴儿的母亲,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提供受精卵的女性应为孩子的母亲,此类支持者认为,通过此种方式出生的婴儿与提供受精卵的夫妇存在着血缘关系,并存在着一定的遗传性。笔者认为,应将分娩者确定为婴儿的生母,因为婴儿从胚芽到最后的顺利出生,为其提供营养和生长温床的,十月怀胎,其艰辛和付出远远超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
代孕合同是不合法的。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两周岁以内一般情况下判给生母,两周岁以后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利益为原则来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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