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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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之后具体实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以低于以下限期:
(一)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
(二)被判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十三年;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此方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要求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犯罪嫌疑人,缓期执行满期后依规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满期后依规减为二十五年刑期的,不可以低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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