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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朱** 辽宁-抚顺 股权咨询 2022.07.09 16:56:44 321人阅读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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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可以自愿放弃。 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属于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 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2003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相关知识: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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