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果分包人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1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1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设计、内容和组织形式、设计。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1.建设,责令改正,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设计、程序、 (十)项规定的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施工、设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待意见一致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施工。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施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勘察、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九)、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勘察、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制定验收方案、施工、设计;2.审阅建设: (一)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4.对工程勘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三)、设计,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在建筑行业,订立工程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工程合同涉及到专业性,因此很多人都不知道工程合同该怎么写,也不知道合同订立后发生纠纷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律图小编下文做了讲解,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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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大,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往往会寻求法院来解决,那么大家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来为大家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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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类合同,主要是应用在建设工程方面,但是很多人需要写这类合同时往往却不知道该怎么写。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给大家做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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