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订可以了解此罪的演化和立法变化所表现出的一些信息,表面文字名称的改变说明了法律概念进一步科学严谨化了,修订后加重了处罚力度,犯罪构成主观范围从应知到明知,说明范围缩小了,尤其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审查不仅仅是个实体规定,或许更多的应该是程序上的规定。修订前《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3000元到1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具有如下要件: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要有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就该案件而言,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则共同犯罪中主客观要件是区分下游犯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成立共犯还是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事前与其上游犯罪行为人有通谋,事后实施了洗钱行为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并无通谋,仅仅是事后实施了洗钱行为的,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具体到本案要认定刘某某和吴某某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就要求在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同时要求刘某某与吴某某有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的诈骗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明刘某某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无诈骗的行为。
以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遂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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