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只是拘留那么简单,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且不适用缓刑,也就是必须是实体刑(必须坐牢)。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更加严厉,只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如无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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