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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吗?

郭** 重庆-丰都县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09.06 13:57:08 212人阅读

我闺蜜到医院整容,现在变成了毁容,跟医院抄得是不可开交。我想问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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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过失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决定了患者必须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问题的判断上,《侵权行为法》采用了过错客观化的判断方法,即患者应证明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对患者应负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存在与否的标准。注意义务包括抽象的注意义务和具体的注意义务。
抽象的注意义务就是《侵权行为法》第57条中规定的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医务人员应该具有其所在的医疗技术领域中一名普通的的医务人员所应具有的一般的技术、知识和一般的注意水准,不是该领域中最有经验、最有技术、或最有资格的医务人员所具有的水准,也不是该领域中最没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所具有的水准,而是一个合理医生的标准。
具体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说明的义务、问诊、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制作保存提供病历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
(一)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判定
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说明义务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获得正当性基础,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阻却侵袭性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说明义务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需要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并了解该医疗行为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该医疗措施的决定。但并非一切医疗行为都要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是医患双方目的都很明确且属于医疗过程中惯常实施的不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注射、用药等,就不涉及患者的同意权问题,若不作说明则不应被认为是违反了说明义务。
(二)违反问诊义务的过失判定
违反问诊义务的过失判定的主要问题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依据行业惯例省略某些问诊内容的做法是否可以作为不违反问诊义务的抗辩事由。本文认为,行业惯例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效力,是否存在行业惯例不能直接影响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但可作为判断过错程度的因素予以考虑,这样可以促使医务人员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并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
(三)诊断过失的判定
诊断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过失主要是误诊,但并不是所有的误诊都可判定为过失,只有当有证据表明误诊是源于医务人员对当前医学知识的过失不知时,才能将误诊认定为过错,即将一个合理的医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的标准作为判断误诊存在过错的条件。
(四)治疗过失的判定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某些医疗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治疗过失的判定上,审判实践中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只有在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措施无必要、应当知道却不知道采取何种措施、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错误时,才可作出存在治疗过失的判定,以给予医务人员相当的自由空间,避免重新出现防御性医疗的局面。
对于制作保存并提供病历的义务和保密的义务,法律对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及违反义务的情形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不再赘述。

2017-09-06 14:0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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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或是一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财产性、人身依附性的特征。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特征,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
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及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材料均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有举证能力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等。若举证不能,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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