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从旁人处听说的情况并不准确,事实是,公安派出所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应是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列为被告。其原因有二:
首先,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做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做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往往受到利益驱动,有的对管理相对人处以高额经济制裁,有的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有的收钱不给收据,有的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终则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行为,诉诸法律都理当是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若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将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就会导致公安派出所具备了其原来并不具备的职权,其原来的越权行为也就不越权了,管理相对人自然就很难在与公安派出所的诉讼中获胜,这就很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于法于理,公安派出所都可以被列为被告的诉讼主体。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看参见民法教材不需要,法律主体和法人是两个不通的概念,有自己使用的范围,具备人格,能承担责任。具体点比如,公司和其分支机构,法人只是其中之一。法人一般具有三个典型特征,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主体是一种法律承认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抽象概念,有财产,不一一论述)人格不,公司就是法人,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当然法律有特例,具体一下比如,自然人,合伙企业,财产不,法人,国家,其他组织等等。而法人是一个范围很小的概念,属于法律主体的下位,被法律主体包含。法律主体中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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