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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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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犯罪数额能否超出指控数额

方* 内蒙古-包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6.28 21:24:54 313人阅读

法院认定犯罪数额能否超出指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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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的类型所不同的。从我国刑法的观念来看,数额具有以下类型:
(一)违法所得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说,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犯罪所得数额的大小正是反映了这一目的的实现程度,因而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规定为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违法所得数额。
(二)违法经营数额
违法经营是指经营型经济犯罪中存在的货币和物品的数量。经济犯罪的经营数额表明经济犯罪的规模,它对于确定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应当说,经营型经济犯罪也必然具有违法所得数额,但立法者之所以不以违法所得数额而以违法经营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在经营型经济犯罪中,由于犯罪的发展进程不同,违法所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营利目的未能实现,不利于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定罪,因此,刑法规定以经营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三)特定数额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犯罪所得数额和犯罪经营数额以外,还规定了某些特定数额。

2022-06-28 21:25:54 回复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但对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同时,又索要债务外钱财作释放人质条件的,不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应定非法拘禁罪,因为是基于索债而发生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案例应定非法拘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外数额较大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按法定刑重的罪处罚,即应定绑架罪。上述案例应定绑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非法酣姬丰肯莶厩奉询斧墨拘禁债务人,索取债务部分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的,应以绑架罪定,即既定非法拘禁罪,又定绑架罪,数罪并罚。上述案例应定这两个罪。笔者倾向上述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果按上述
第一种观点,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就会出现罪不当罚的情况,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悬殊太大,同时也会使以索债为名非法拘禁他人而勒索钱财的人钻法律空子。如果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较大的,以绑架罪定,就意味着只认定了一个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被告人既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又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绑架罪行为,这与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索取债务外钱财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人质的这一行为上是相同的,但在故意的内容上既有索债的故意,又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同时,行为上也存在索债和勒索钱财的两个行为,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再者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故不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钱财如何掌握数额较大,由法官自由裁量作为释放人质条件的,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法律条款,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的法律条款,因而应同时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但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债务数额清楚,没有争议,而被告人明确索要额外钱财,并以之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这种情况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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