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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犯罪未遂的原则是什么

任* 湖北-黄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6.28 10:22:38 378人阅读

你好请问犯罪未遂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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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未遂的定罪规定及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列举性规定,即在总则中规定处罚未遂犯以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为限,在分则中设立处罚未遂犯的特别规定。如日本、韩国等采用这种规定。如日本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未遂罪的情形,在各本条中予以规定。”
(二)概括与列举相结合式规定,即在刑法总则中对重罪未遂的处罚采取概括性规定,对轻罪未遂的处罚采取列举式规定,总则载明以分则有特别规定为限。如德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罪的未遂一律处罚;轻罪的未遂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2022-06-28 10:24:38 回复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对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处罚原则分别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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