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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有相关的规定吗 谢谢

谢** 山西-太原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9.03 08:54:03 1183人阅读

您好,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的,但是,我对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有相关的规定吗,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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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后的的权利不可以私自转回来,你不能说我把转让给新债权人的权利的通知撤销。因为已经生效了,权利已经转移到新债权人身上了。但是如果受让人(也是新债权人)同意原债权人再把权利转回去,你就可以撤销该转让权利的通知。

2017-09-03 09:0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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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帮您了解到,对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有如下: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

2017-09-03 08:56:03 回复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般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为了敦促请求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秩序。  【论文关键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因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2006年,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并对其中的10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9万元。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款。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村委会依法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的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在上述一系列问题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略抒浅见。以上就是关于不当得利与撤销有什么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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