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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

刘** 江西-吉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6.25 01:09:27 506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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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06-25 01:10:27 回复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都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罪过的形式上,前者是出于过失,而后者则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前者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只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构成犯罪;且在犯罪形态上,前者没有未遂的形态,而后者则有既遂和未遂之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而非具体危险犯。危险驾驶的两种行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具体危险犯,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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