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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抵销债权转让的条件:1.是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2.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的,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2,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你好抵销权的行使时间要求至少一方债务届满。1、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且这一方为期限利益者、。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案情简介】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提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争议焦点】抵押权可以在不重新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跟随债权一并转让吗?【法律解读】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获得的支持,故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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