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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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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