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差额计征契税;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2、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以上是国家对乌市房屋拆迁补偿是多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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