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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一般规则是怎样的?

赵** 青海-海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4.15 17:27:29 388人阅读

刑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一般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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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2022-04-15 17:28:29 回复

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该理论认为,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在实务中。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旧会计准则规定: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以总额反映,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从合并的观点看,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2。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单列一类,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殊的群体。二、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3,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总的来说。事实上,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因此,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而是所有者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一,新旧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业务操作上的区别1,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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