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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全职的合同,干了十天左右觉得太累了

ask****559 北京-东城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8.20 11:30:00 17人阅读

我签了全职的合同,干了十天左右觉得太累了,然后和领导协商改成兼职了,这样之前的合同还有效吗,如果要离职,需要怎么样?我改成兼职的时候没有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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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全部工资

2017-08-20 18:3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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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如下分析:兼职可以分为三类,其中有属于劳动关系的兼职,如果是属于劳动关系的兼职,则你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或者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的。具体类型参考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第一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位需要一些技术、信息的专家式或专业类的服务,这类服务可以是现场技术指导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咨询服务。例如:公司外聘的销售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游戏测试顾问等。这种顾问式兼职的主要特点在于: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双方按照签订的顾问合同来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具有随机性,用人单位在这里购买的不是劳动力而是服务。  第二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为第二家用人单位提供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劳动,或者利用周末时间为第二家用人单位提供两天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的劳动。第二类兼职建立在一个基本的事实上,即劳动者每天能够提供劳动的时间是有限的。  第三类主要指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兼职,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待岗、内退、病退、停薪留职、原单位停产、减产放假期间。  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即劳动关系的两个特点:建立基础是劳动力,实现过程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  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兼职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民事合同关系。  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的批准。因此,您提前申请了辞职,并且经过单位的同意,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工资。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不合法。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书面通知等。

2018-11-16 19:5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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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好的岗位,一方是不得随意要求变更的。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可以主张补缴社保或者主张社保损失赔偿,被辞退可以主张赔偿金,如果公司违法辞退,也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建议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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