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律所创始人,专注婚姻家事办理案件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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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北京首批专业从事婚姻家庭业务的律师,专注婚姻家庭案件15年,致力于婚姻家庭房产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赵丽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非常精通,擅长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抚养权以及离婚或继承案件中特殊房产的处理;尤其擅长涉外离婚诉讼,曾代理过港澳地区、美国、日本、新加坡、法国、泰国、新西兰、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涉外离婚案件。赵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具备心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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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执业十17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为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等领域专业律师,曾为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为了更好的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祝辉良律师组建了北京专业民商律师团队,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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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雅律师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产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 年9 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青年领军人才。 此外还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付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工作,从事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诉讼领域,具有十年以上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对于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多样的处理经验,并 习惯于从法官角度、法官思维出发,把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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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对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继母与继子女间既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消除了,但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只有继父母或继子女双方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才可以准许,但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由继子女承担。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遗赠是遗赠人单方向受遗赠人赠与财产的法律行为,待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一份遗赠协议要有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办理公证吗?遗赠与遗嘱、赠与又有哪些区别,一份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该怎么写?
收养关系是除基于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外,基于收养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确定后,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书或起诉状该怎么写?
现在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选择收养孩子,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孩子如何落户?律图为您介绍。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那么,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办理事实收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需不需要公证以及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生活中,如果人们满足收养的条件,又很喜欢小孩的情况下,是可以去收养那些找不到父母的孩子的,但是要想收养孩子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下面律图小编介绍了收养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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