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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生效

熊** 内蒙古-呼和浩特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18 06:30:27 5642人阅读

我爷爷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留下奶奶一个人,或许是怕我们以后对奶奶不好,所以在遗嘱里附上了生效的条件,请问附生效条件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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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附停止条件或始期的遗嘱在当前社会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对这类遗嘱的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附生效条件的遗嘱的主要表现,按其产生的原因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一)用遗嘱处分“未来”的产权。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此应理解为,公民的遗产不仅包括其生前已经实际获得的财产,而且包括其死后才被确定或实现的财产。例如:公民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非法没收、查抄而在其死后发还的财产;公民在国外因故被冻结而在其死后解冻调回的财产;公民生前因司法机关处理错误被没收而在其死后发还的财产,或因行政部门处理错误,被开除公职、降职降薪而在其死后补发的工资;公民生前的著作、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在死后被出版、认可、批准而获得的财产;公民生前产权归属不明或有所争议而在其死后确定应归其所有的财产等等。上述财产虽系公民死后才被确定或实际获得,但根据所有权原理,应依法视为其生前的财产,公民有权用包括遗嘱在内的各种方式进行处分。由于在这些财产中,有的在公民生前仅具有获得的可能性,有的虽具有获得的现实性,但实际获得财产的日期不能确定。公民在用遗嘱对这类财产进行处分时,就只能采用附加停止条件或始期的方式。其具体表达形式是:如果某项财产在其死后能够取得,即由某人继承;或某一财产在某一时间获得时,赠与某人等。理论界有人将前者称为“对未来非现实性财产的处分”。认为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那么遗嘱就只能处分现实的财产,因而对之不应予以保护。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这种“未来产权”的存在,是社会生活客观条件所造成的。公民对有可能在其死后获得的财产权利进行处分,既合理,又合法。而在法律形式上,此种处分正是表现为典型的附停止条件的遗嘱。因为遗嘱中作为条件的事实,仅仅具有发生的可能性,故在条件未成就之前,遗嘱能否生效尚不确定,一旦条件成就,遗嘱效力才能发生。对于这类遗嘱,如以“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一般原则去衡量,当然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就后者而言,是附始期的遗嘱(遗赠)。在作为期限的事实(财产的实际获得)未发生之前,遗赠的效力只能处于停止状态,期限届至,遗赠方能生效。因为遗赠生效的结果是受赠人即可请求遗嘱执行人为一定给付,但在始期到来之前,受赠人的这一请求不可能得到实现。
  
(二)基于实际需要而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指定加以限制。遗嘱人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指定通常是具体确定、不附任何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遗嘱人基于主、客观原因,为保证其死后的财产移转符合自己的心愿,便将某种事实的出现或不出现作为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根据。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以当事人的特定行为作为其能否继承遗产的根据。如某人在遗嘱中写道:“如果我死后儿子能回家负责料理丧事,则全部遗产由其继承,否则将除丧葬费用之外的遗产全部赠与国家。”显然,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发生,决定于某人之子是否为特定行为。如其子为该项行为,则取得继承权,否则就不能作为继承人,而遗赠随之生效,
(2)以某种特定情况的出现与否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例如,黄某有三子,其大儿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不久黄某病危,即立下遗嘱:“死后如大儿子平安归来,遗产由大儿子和三儿子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如大儿子确已死亡,遗产全部由三儿子继承。”黄某之意在于取消二儿子的继承权,同时又愿意让大儿子继承部分遗产。但其大儿子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因而遗嘱效力如何发生,取决于黄某大儿子平安归来这一停止条件是否成就;
(3)指定补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避免因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而使遗产的转移不合自己心愿,遗嘱人可以在指定正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时,又指定补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例如:李某有一子一女,另有同胞兄弟二人。李某因曾受其子虐待,与之关系恶化。李某有房屋一幢,恐死后落入其子手中,即立遗嘱:死后所遗房屋由女儿继承。如女儿放弃继承,由李某之兄继承;如李某之兄放弃继承,由李某之弟继承。此例中,李某的女儿为正式继承人,李某之兄为第一顺序补充继承人,李某之弟为第二顺序补充继承人。补充继承人参加继承,须以正式继承人或居于前顺序的补充继承人不参加继承为停止条件。如果正式继承人参加继承,则停止条件不能成就,补充继承人即视为未被指定;如果正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而第一顺序补充继承人参加继承,则其他顺序补充继承人视为未被指定。
  
(三)对财产的移转时间进行限制。遗产的分割一般于遗嘱人死亡时即可开始。但某些情况下,遗嘱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可能用在遗嘱中附加始期的方式对遗产的移转时间进行限制。如吕某将死后所遗房屋赠与集体,但遗赠的生效,以居住于该幢房屋的吕某之好友张某的死亡时间为始期。
  
(四)将遗产赠与尚待成立的法人组织。如某地拟修建一座少年宫,筹建计划已经上报。该地一退休教师病重住院,闻此讯即立遗嘱:“少年宫建立时,愿将五千元存款全部赠送。”教师去世数月之后,少年宫筹建计划才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虽已死亡,但法人尚未成立,无民事主体资格,不可能作为受遗赠人为接受的意思表示,故遗赠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法人一旦成立,始期届至,遗赠即可生效。

2017-08-18 06: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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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遗嘱无效如何继承的问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您好,关于您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下面是一个有效遗嘱的格式。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家具及家用电器。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继承。   2、汽车由××继承。   3、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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