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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了,可以退吗

张* 陕西-宝鸡 消费权益咨询 2022.03.20 15:10:58 340人阅读

凶宅买了,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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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后,如果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具有欺诈的嫌疑,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即可退房。具体是否可以退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2-03-20 15:12:58 回复

新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握手言和。2009年7月6日,家住铜山新区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铜山,称双方曾于2008年10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铜山新区的房产一套,年底付清房款,但截止2008年11月李某陆续支付22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后就一直拒绝付清房款,故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房款8万元。李某收到诉状后大呼冤枉,原来就在李某拿到房屋钥匙后,才得知该所房子里曾发生自杀事件,自己岂能花30万元买个“凶宅”!李某表示不仅不会付清余款,还要要求退房。一起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顿时复杂起来。买到凶宅能否要求退房经查,张某也承认自己的房子“有问题”,双方曾商量过退房,但因一时难以筹集资金而搁置,后来又曾试过让李某再把房屋转让出去,但经多次联系房屋中介和买主,均因房子里出过事而无人问津。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张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的解释均表示认同,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和,张某自知理亏同意退房,李某也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愿意宽限一定时间,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相互返还22万元房款及房屋。

新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握手言和。2009年7月6日,家住铜山新区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铜山,称双方曾于2008年10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铜山新区的房产一套,年底付清房款,但截止2008年11月李某陆续支付22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后就一直拒绝付清房款,故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房款8万元。李某收到诉状后大呼冤枉,原来就在李某拿到房屋钥匙后,才得知该所房子里曾发生自杀事件,自己岂能花30万元买个“凶宅”!李某表示不仅不会付清余款,还要要求退房。一起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顿时复杂起来。买到凶宅能否要求退房经查,张某也承认自己的房子“有问题”,双方曾商量过退房,但因一时难以筹集资金而搁置,后来又曾试过让李某再把房屋转让出去,但经多次联系房屋中介和买主,均因房子里出过事而无人问津。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张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的解释均表示认同,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和,张某自知理亏同意退房,李某也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愿意宽限一定时间,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相互返还22万元房款及房屋。

新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握手言和。2009年7月6日,家住铜山新区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铜山,称双方曾于2008年10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铜山新区的房产一套,年底付清房款,但截止2008年11月李某陆续支付22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后就一直拒绝付清房款,故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房款8万元。李某收到诉状后大呼冤枉,原来就在李某拿到房屋钥匙后,才得知该所房子里曾发生自杀事件,自己岂能花30万元买个“凶宅”!李某表示不仅不会付清余款,还要要求退房。一起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顿时复杂起来。买到凶宅能否要求退房经查,张某也承认自己的房子“有问题”,双方曾商量过退房,但因一时难以筹集资金而搁置,后来又曾试过让李某再把房屋转让出去,但经多次联系房屋中介和买主,均因房子里出过事而无人问津。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张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的解释均表示认同,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和,张某自知理亏同意退房,李某也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愿意宽限一定时间,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相互返还22万元房款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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